2017印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區安全性評價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1-10
新安監規劃〔2017〕123號
印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區安全性評價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外省來疆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各甲級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現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區安全性評價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新發改收費〔2017〕1404號)轉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評價服務質量的監督,確保安全性評價服務費降低、服務質量不降。各安全評價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服務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安全技術服務工作,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嚴防違規行為發生。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我區安全性評價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新發改收費〔2017〕1404號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信部、民政部《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790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加強對安全評價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結合我區實際,現將調整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性評價服務費基準價》(附件)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安全評價服務收費適用于在新疆境內依法設立、具有執業資格的安全(預)評價機構和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機構的收費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各安全(預)評價機構和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執業準則開展安全評價服務工作,不得隨意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安全評價服務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自2017年11月1日起,安全評價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建設單位對安全評價服務的要求,在基準價(附件)基礎上,上浮為零,下浮比例不超過20%,由安全(預)評價機構、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機構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
三、具有資質的安全(預)評價中介機構可以對外開展安全(預)評價服務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安全(預)評價服務相關費用;具有資質的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機構可以對外開展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相關費用。
四、各執收單位收費前須向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在《新疆收費管理信息網》上辦理收費公示公告手續,自覺接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自治區安全評價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新發改收費〔2011〕56號)同時廢止。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性評價服務費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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